美国国家签证中心的最新消息,中国出生的劳工移民第一优先(EB1)暂时有名额,鉴于申请数量过多,今年9月份,将会出现与EB5相同的等待排期情况。因此,王律师提醒,如果要申请EB1,请尽快行动。
下文的移民排期表是2016年7月最新的移民申请时间。其中的最终行动日期和递交申请的日期代表的是移民签证的申请者向美国国家签证中心提交文件的日期。在下列表格中,每一类所列出的日期都已经是超额申请的,C 意味着现在,比如对所有有资格的申请人,授权发放的数量。U 意味着没有授权,比如还未授权发布的数量
亲属移民排期-最终行动日期:
亲属移民 | 未被列出的其他国家 | 中国 | 印度 | 墨西哥 | 菲律宾 |
F1 | 2009年5月22日 | 2009年5月22日 | 2009年5月22日 | 1995年3月8日 | 2005年3月22日 |
F2A | 2014年11月15日 | 2014年11月15日 | 2014年11月15日 | 2014年9月1日 | 2014年11月15日 |
F2B | 2010年1月8日 | 2010年1月8日 | 2010年1月8日 | 1995年9月8日 | 2005年9月15日 |
F3 | 2004年12月1日 | 2004年12月1日 | 2004年12月1日 | 1994年10月22日 | 1994年3月15日 |
F4 | 2003年9月15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1年1月1日 | 1997年4月15日 | 1993年2月1日 |
亲属移民排期-递交日期:
亲属移民 | 未被列出的其他国家 | 中国 | 印度 | 墨西哥 | 菲律宾 |
F1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1995年4月1日 | 2005年12月22日 |
F2A | 2015年11月22日 | 2015年11月22日 | 2015年11月22日 | 2015年11月22日 | 2015年11月22日 |
F2B | 2011年2月8日 | 2011年2月8日 | 2011年2月8日 | 1996年5月22日 | 2006年2月1日 |
F3 | 2005年8月22日 | 2005年8月22日 | 2005年8月22日 | 1995年5月1日 | 1995年8月1日 |
F4 | 2004年6月15日 | 2004年6月15日 | 2004年5月1日 | 1998年6月1日 | 1993年7月15日 |
F1类别为美国公民未婚子女以及美国绿卡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绿卡的未婚子女
F2A类别为美国绿卡的配偶和子女
F2B类别为美国绿卡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
F3类别为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F4类别为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劳工移民排期-最终行动日期:
类别 | 未被列出的其他国家 | 中国 | 萨瓦尔多洪都拉斯和危地马拉 | 印度 | 墨西哥 | 菲律宾 |
第一类 | C | 2010年1月1日 | C | 2010年1月1日 | C | C |
第二类 | 2014年2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2014年2月1日 | 2004年11月15日 | 2014年2月1日 | 2014年2月1日 |
第三类 | 2016年3月15日 | 2010年1月1日 | 2016年3月15日 | 2004年11月8日 | 2016年3月15日 | 2009年5月15日 |
其他工作者 | 2016年3月15日 | 2004年1月1日 | 2016年3月15日 | 2004年11月8日 | 2016年3月15日 | 2009年5月15日 |
第四类 | C | C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C |
特定宗教工作者 | C | C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月1日 | C |
第五类:非区域中心(C5和T5) | C | 2014年2月15日 | C | C | C | C |
第五类:区域中心(I5和R5) | C | 2014年2月15日 | C | C | C | C |
劳工移民排期-递交日期:
类别 | 未被列出的其他国家 | 中国 | 印度 | 墨西哥 | 菲律宾 |
第一类 | C | C | C | C | C |
第二类 | C | 2013年6月1日 | 2009年7月1日 | C | C |
第三类 | C | 2015年5月1日 | 2005年7月1日 | C | 2013年1月1日 |
其他工作者 | C | 2009年8月1日 | 2005年7月1日 | C | 2013年1月1日 |
第四类 | C | C | C | C | C |
特定宗教工作者 | C | C | C | C | C |
第五类:非区域中心(C5和T5) | C | 2015年5月1日 | C | C | C |
第五类:区域中心(I5和R5) | C | 2015年5月1日 | C | C | C |
第1类别EB1为杰出人才
第2类别EB2为优秀人才,获国家利益豁免(NIW)而无需雇主
第3类别EB3为技术人才,需要有雇主
第4类别EB4为特殊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一般人较少能使用这个类别,需雇主
第5类别EB5为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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