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王律师在这里为大家总结了各种各样的非移民签证,和哪些人符合此类的签证。便于大家阅读、收藏和增长移民方面的相关知识:
A | |
A-1 |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
A-2 |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
A-3 |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
B | |
B-1 | 商务考察人员 |
B-2 |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者 |
C | |
C-1 |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
C-2 |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
C-3 |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
D | |
D-1 |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
D-2 |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
E | |
E-1 |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E-2 |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E-3 | 来美从事专门职业,只发放给澳洲公民工作签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合法居留在美国,配偶可合法在美国工作,子女可入读美国公立学校 |
F | |
F-1 | 学生或读语言学校的学生 |
F-2 |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F-3 | 墨西哥或加拿大公民或其居住者通勤至美国从事学术研究 |
G | |
G-1 |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
G-2 |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
G-3 |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
G-4 |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家属 |
G-5 |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
H | |
H-1B |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
H-1C | 外籍护士去美国医疗卫生人员短缺的地方作为注册护士临时工作。 |
H-2A | 外国公民赴美从事短期农业工作, 在美国短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农业工作 |
H-2B | 签证发给从事临时非农业性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外国人, 从事农业性的临时工作人员需申请 |
H-3 | 临时受训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来美国参与确实的训练计划。是否构成训H-4、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I | |
I |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J | |
J-1 | 签发给前往美国进行教育、艺术以及科学方面学术交流人士的签证 |
J-2 |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K | |
K-1 |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
K-2 |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K-3 | 允许美国公民在海外结婚的配偶在等待绿卡的期间进入美国,并允许他/她在美国申请工作许可,直到他们取得合法的身份为止的一种签证. |
K-4 | K3签证持有者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
L | |
L-1 |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
L-2 |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M | |
M-1 |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
M-2 |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M-3 | 计划在美国专科学校、职业学校或者其它非学术性机构学习的加拿大籍和墨西哥籍学生 |
N | |
N-8 | 特殊移民的父母 |
N-9 | 特殊移民的子女或N-9签证持有者 |
NATO-1, NATO-2,NATO-3, NATO-4 和NATO-5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永久首席代表、协同官员、专家以及家庭成员 |
NATO-6 |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 |
NATO-7 | NATO-1、NATO-2、 NATO-3、 NATO-4、 NATO-5和 NATO-6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
O | |
O-1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
O-2 |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
O-3 |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
P | |
P-1 |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
P-2 |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
P-3 |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
P-4 |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Q | |
Q-1 |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
Q-2 |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Q-3 | Q-1签证持有者配偶及子女 |
R | |
R-1 |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
R-2 |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S | |
S-5 | 提供违法组织或企业紧急信息的个人 |
S-6 | 提供与恐怖组织有关信息的个人 |
T | |
T-1 | 人口贩卖受害者 |
T-2、T-3 | 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家属和子女 |
TN |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的从业人员 |
U | |
U-1 | 提供给身心遭受特定犯罪虐待的受害者的签证,这些受害者必须愿意协助警方破案 |
U-2、U-3 | 受害者签证的家属或子女 |
V | |
V | 符合亲属移民的申请是在LIFE 法案通过前递交的,也就是说在2000年12月21日当天或之前或是等待移民期间已经超过3年这两种情况的人才可以申请 |
各类签证申请往往是移民申请涉及的第一步,尤其是希望得到合法身份的人。而移民的道路对于很多人来说漫长甚至艰辛,如何选择第一步开启自己的移民之路很重要。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王律师在以往的微信文章中,提到过太多因为选错方法或听信于无良中介律师而陷自己身份于万劫不复地步的案例。申请签证或者移民,不仅仅只是填表格那么简单,这些表格不只是简单的名字、地址、生日等信息。一个简单的“yes”或“no”,或许就是一个小陷阱让你无法通过签证。移民局所有的表格是根据法律定制的,会由法律来判断你答案的结果。虽然需要如实填写,但这表格的后面都是法律,会判决你接下来的结果是什么。严重的结果可能不只是被简单地拒绝,有时候可能会因此导致刑事后果,也可能会被抓。咨询对的人,选择正确的方式开启签证或移民的道路对每个人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