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修改庇护程序

王律师12月7日Youtube直播观看链接:https://youtu.be/cckcP43guhM

司法部(EOIR)和移民局(USCIS)拟定了关于庇护程序、禁止遣返 (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A10) 和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的最终规则,采用了今年6月15日的拟议规则,基本没有更改。该最终规则将在12月11日发布,并于发布30天后生效。规则中存在某些重要改变,以下将为大家划重点:

庇护决定

1. 庇护规则中提到,根据《美国法典》8 U.S.C. 1101(a)(42)第101(a)(42),被迫或非自愿堕胎或因抵抗接受堕胎而受到迫害的人群具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遭到迫害并且有充分根据担心自己会受到堕胎。这是唯一一个对申请人有利的变动。

2. 由于考虑到18岁以下的外国人,尤其是年幼的孩子,可能对非法入境美国没有决定权,美国商务部将修改针:对这类人的庇护申请如有非法入境将不会被视为重大的不利酌处权因素。

3. EOIR和USICS各部门正在修订条例,以提高庇护申请人具有“可信恐惧”的筛查标准。只有在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政治见解方面受到一定迫害才能获得合法禁止遣返的资格。

4.目前,《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8.30(e)(5)(i)规定,除偷渡者外,外国人可证明对遭受的迫害或酷刑具有可信的恐惧,并符合一项或多项强制性资格,那么该外国人将被置于第240条程序中。EOIR和USCIS将修订8 CFR 208.30,将对在申请恐惧筛查阶段和在快速撤离程序中的外国人和偷渡者使用强制性门槛针对申请或准予避难的强制门槛。如果适用,那将无法符合申请庇护资格。

 

5. 修改了8 CFR 208.20和1208.20澄清了“明知”的含义:“明知”意味着需要对诈骗或故意盲目了解。规则允许庇护移民官员对假庇护进行裁决并将案件移交给移民法官(针对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或直接拒绝 (针对有合法身份的人)。对于没有合法身份的人,这也意味着您将永久无法获得移民福利,除非移民上诉委员会或法官重新审查。

6. 在8 CFR 1208.13中增加了新段,在外国人未确定寻求紧急救济的情况下,移民法官可先拒绝庇护或扣留遣返申请,此类决定基于I-589申请表上的提供的支持证据。

偷渡者

除此之外,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迫害的定义,不包括以下情况:

  • 在某国由于内乱、刑事、或军事冲突引起的种种损害;
  • 美国认为不公正、冒犯、甚至非法或违宪的所有待遇;
  • 间接性骚扰,包括暂时拘留;
  • 未采取任何行动实施的威胁;
  • 非严重经济财产损失;
  • 很少执行的法律政策,除非有可靠证据表明这些政策已影响到申请人。

     

    难民

该规则大体来讲对特定人群和程序上进行了细化,同时提高了庇护申请资格的门槛。接下来想申请庇护的移民们可能需要参照最终规则。对于那些身份未合法或以偷渡等形式进入美国寻求庇护的人来说,最好请一位专业移民律师,结合当前规则处理您的案子,因为在以上提到的情况下,很可能您自己无法拥有足够证据来申请庇护,也可能意外遭到拒绝。与其您自己操作出错乃至最后被遣返,不如从一开始就取得律师的帮助,直至获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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