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第二循环法院在“Morales-Santana v. Lynch”中裁定,对于一个孩子从他未婚先孕的父亲那里得到公民身分的要求应该与从它未婚先孕的母亲是一样的,而不是更多或更少的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允许孩子从他的美国父母得到美国国籍的法律也在变化,而这些相关法律是在出生当时就已经生效。所以,了解多种关于新生婴儿自动获得美国公民的法律是必要的。
1986年11月14日以后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如果达到以下要求便可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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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为美国公民,不管父母有没有合法结婚,或父母任何一方在婴儿出生前居住于美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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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一方为美国公民,并在婴儿出生前父母有合法结婚。在婴儿出生前,其中一个美国公民父母在美国境内居住至少5年以上;其中2年必须要在父母达到14岁以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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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婴儿父亲是美国公民但没有和其母亲合法结婚,婴儿可以在达到众多要求后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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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婴儿母亲是美国公民但没有和其父亲合法结婚,婴儿可成为美国公民,如果其母亲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或以上。
法院认为,上述3和4的要求对没有合法结婚的美国公民父亲比较苛刻。所以,法院决定,对于婴儿父亲是美国公民但没有和婴儿母亲合法结婚的海外出生的婴儿,只要美国公民父亲连续在美国境内居住一年,便可以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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